新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28行“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是新申報表新增加的行次,新申報表填報說明對該行的解釋是:“填報納稅人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且同時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等可享受稅率優惠的企業,由于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15%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在本行對該部分金額進行調整。”該行看似復雜,應如何理解及填報,以下舉例說明。
2014版企業所得稅年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
例:某高新技術企業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其中700萬元為技術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應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而不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減半征收。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2000-700)×15%+(700-500)×50%×25%=220(萬元)。
由于老申報表沒有區分該內容,導致填報復雜,新申報表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但由于新申報表的設計,填報并不像上面計算那么簡單,需要逆向思維。
新申報表填報如下: 第一步:技術轉讓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表1)
第二步:先按照25%稅率計算(2000-700)×25%=325(萬元);再統一按照15%稅率計算(2000-700)×15%+(700-500)×15%=225(萬元)
差額=325-225=100(萬元),填入第2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700-500)×15%-(700-500)×25%×50%=5(萬元),填入第28行“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表2)
第三步:過渡到主表(表3)
綜上所述,“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填報時須注意兩點:一是只能按照法定稅率25%減半,而不能按照優惠稅率減半;二是填報該行時需要逆向思維,差額填入該行次。建議先按照正確的方法計算出應納稅額,再倒推出差額,就可以按申報表的邏輯關系運算出應納稅額了。
王新點評—— 新申報表填報如下: 第一步:技術轉讓所得填入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表1) 500 200×50%=600
第二步:(1300 200×50%)×10%=140(萬元),填入第2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700-500)×25%×50%-(700-500)×15%×50%=10(萬元),填入第28行“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
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表2)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行次 |
項目 |
金額 |
1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2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填寫A107041) |
140 |
3 |
三、減免地方分享所得稅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 |
4 |
四、其他專項優惠(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28 |
五、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 |
10 |
29 |
合計(1 2 3 4-28) |
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