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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稅字[2009]95號 廣西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在異地隨征繳納企業所得稅要求回本地抵扣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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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在異地隨征繳納企業所得稅要求回本地抵扣問題的批復 桂地稅字[2009]95號 2009-10-26 柳州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所管轄建安企業在異地隨征繳納企業所得稅要求回本地抵扣的問題請示》(柳地稅報〔2009〕9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外出施工取得的所得由居民企業匯總計算并在企業登記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我局原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7號)的規定制定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企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地稅發〔2005〕209號)同時廢止,不再執行。三、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建筑安裝企業外出施工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在總局的管理辦法出臺之前,我區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執行,凡是違反稅法的規定錯征、多征的稅款,由錯征、多征稅款的單位按規定辦理退庫給企業。 抄送: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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