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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貨款結算方式不同的財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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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總金額1000萬元。交易與付款條件是:合同簽訂后預付30%的款項,交貨后30天支付50%的款項,交貨后60天支付20%的款項。在付款時,銷售方必須開具一對一的發票給購貨方,購貨方才可付款。請問: 一、按稅法規定,在預收貨款時可否開具發票? 二、如果稅務局同意在預收貨款時開具發票,請問三次收款與實際出貨時的會計分錄應怎樣處理? 三、會計上與稅務上是否存在差異? 答:一、《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及問題所述情形,企業與客戶的購銷方式是先收到30%款項后,再發送貨物,屬于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不屬于先發貨后,再分期收取款項的分期收款方式。 1、若所購貨物不是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則銷售方在發出貨物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按貨物合同總額10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銷售方在貨物發出當天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 2、若所購貨物為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銷售方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即銷售方按合同約定應收到300萬元時,應按3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開具發票;合同約定交貨后30天應收到款項500萬元時,應按5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合合約定交貨后60天應收到款項200萬元時,應按20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二、賬務處理如下: 1、銷售方賬務處理(假設銷售方為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 (1)所銷貨物不屬于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 ① 收到預收款項: 借:銀行存款 3000000 貸:預收賬款 3000000 ② 發出貨物時: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若銷售方對發出的貨物滿足上述五個條件,銷售方在會計上應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7000000 預收賬款 3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000 ③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④ 收到款項5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應收賬款 5000000 ⑤ 收到款項2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應收賬款 2000000 (2)若所銷售貨物為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 ① 收到預收款項: 借:銀行存款 3000000 貸:預收賬款 3000000 ② 同時計算銷項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稅項 435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35900(300÷1.17×17%) ③ 發出貨物: 若銷售方對發出的貨物滿足上述五個條件,銷售方在會計上應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7000000 預收賬款 3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000 其他應收款——稅項 1453000 ④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⑤ 合同約定日收到500萬元款項: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應收賬款 5000000 ⑥ 同時計提銷項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稅項 726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6500 ⑦ 合同約定日收到200萬元款項: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應收賬款 2000000 ⑧ 同時計提銷項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稅項 290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0600 2、購貨方賬務處理(假設購貨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所購貨物不屬于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 ① 支付預付款: 借:預付賬款 30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0 ② 收到貨物: 借:庫存商品等 8547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453000 貸:預付賬款 3000000 應付賬款 7000000 ③ 支付貨款500萬元: 借:應付賬款 50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0 ④ 支付貨款200萬元: 借:應付賬款 2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2)若所購貨物為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 ① 支付預付款并收到專用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35900 貸:其他應收款——稅項 435900 借:預付賬款 30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0 ② 收到貨物: 借:庫存商品等 8547000 其他應收款——稅項 1453000 貸:預付賬款 3000000 應付賬款 7000000 ③ 支付貨款500萬元,收到發票: 借:應付賬款 5000000 貸:應付賬款 5000000 同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26500 貸:其他應收款——稅項 726500 ④ 支付貨款200萬元,并收到發票: 借:應付賬款 20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0 同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90600 貸:其他應收款——稅項 290600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將上述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四條收入確認規定比較可知,稅法上取消了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條件。 根據問題所述情形,銷售方采用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銷售方在發出貨物時應確認收入,剔除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影響與會計上確認收入一致,無財稅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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