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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變更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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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開始實施,新期限的詳細規定源于2009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其中,對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以及運輸發票的部分規定進行了調整。在這里,對新舊期限的差異做了一些總結,匯總成表格呈現,希望對廣大實務工作者有所幫助和提醒。 具體差異 新規定 舊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抵扣時間 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2003]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運輸業發票的申報抵扣時間 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①國稅發[2003]12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稅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② 國稅發明電[2003]55號文件和次年下發的國稅發[2004]88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可以在自發票開具日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申報抵扣。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抵扣時間 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發[2008]11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適用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辦法的抵扣時間 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國稅函[2009]83號規定,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并且同時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辦法的抵扣 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函[2004]128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愈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特別提醒: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新規定強化了抵扣憑證的時效性,必須是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抵扣,否則逾期一律不得抵扣進項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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