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世正好看到大家在討論關于為什么既用于免稅、簡易計稅等,又用于一般計稅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全額抵扣的問題。
我們知道,一般來說,對于既用于一般計稅,又用于免稅、簡易計稅等的進項稅額,都需要按比例分開,也就是部分抵扣,那么為什么對于固定資產,就能全額抵扣,而不是按比例分開呢?
關于這個問題,以前的增值稅暫行條例釋義也曾經提過,不過,大世還是想從自己的角度,尋根溯源的來分析下其中的根本原理。
分析這個問題,首先就要說下固定成本的問題。所謂的固定成本,就是一個企業,必須的成本,更仔細的說,就是比如我企業專門賣大世簽名照的,然后我得要有個辦公桌,這個辦公桌,無論我是專門賣大世簽名照,還是除了賣簽名照,還賣免稅的《大世說法》的書,我都得花錢買這個辦公桌。在這里,這個辦公桌,就是固定成本。
也就是說,這個成本,對于我企業來說,是只要我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賣貨,就肯定會發生,而不論是否有簡易計稅方法。
再回到上面辦公桌的例子,假設我坐在這個辦公桌前,既賣一般計稅的大世簽名照,又賣免稅的《大世說法》書,那么肯定是符合既用于一般計稅,又用于免稅的條件。
這時候,為什么這個辦公桌的進項能夠全額抵扣,而不是根據銷售收入分攤呢?
我們假設,辦公桌購進是1000元,進項稅是170元,賣大世簽名照,銷售收入是2000元,銷項稅是340元,這時候,作為企業,如果僅賣大世簽名照情況下,只需承擔170元的增值稅。
但是,如果既賣簽名照2000元,又賣《大世說法》的免稅書2000元,如果按照收入分攤原則,則會造成賣簽名照因此要交=2000*17%-2000/(2000 2000)*170=255元。
也就是說,賣同樣一個商品,僅僅因為企業還賣免稅商品,所以就要多交稅。
我們知道,我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其最大的理論依據就是稅收中性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
所謂的稅收中性原則,就是征稅(這里專指征增值稅)對企業的組織結構、資本構成、流通環節不產生干擾作用,實現對經濟資源市場配置保持中性。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同一商品在最終的稅負相同。
而很明顯的,在上述辦公桌的例子中,同樣的賣一件商品,結果造成企業要交的增值稅不同,如果企業按照正常的轉嫁稅負的話,最終導致同一商品,最終消費者承擔的稅負不同,明顯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企業如果不能成功轉嫁稅負,可能就會改變自身架構,例如不賣免稅的《大世說法》書,這樣,就形成增值稅對企業業務架構與商品流通的干擾,與稅收中性原則相違背。
正因此,對于上述這種,企業采取一般計稅方法支出的固定成本,進行全額抵扣進項稅,從而達到稅收中性,不干擾企業的業務架構和商品流通,且讓同一商品最終消費者承擔的稅負相同。
那么,究竟什么樣的成本才是上面說的固定成本呢?有沒有一個判斷標準呢?
一般來說,企業為了生產經營(一般計稅方法的商品),而購進的固定資產支出,認為屬于上述的固定成本。例如企業為了生產一般計稅的甲商品,于是購進一臺機械設備,這臺機械設備就是企業生產甲商品必需的固定資產,因此,購該設備的支出,就是固定成本支出;同時,哪怕該設備有時也會用來生產乙免稅產品,但是由于是生產甲產品必須的設備,所以,依然認定為固定成本支出。
同理,類似的無形資產,也是一樣,例如企業購進某項技術許可權,而利用這項技術,既能生產一般計稅的甲產品,又能生產免稅的乙產品,這時候,只要企業是利用該技術生產了甲產品,或者更明確的說,生產甲產品必須要這項技術,那么,該項技術就是甲產品必需的固定成本支出。
正因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其說是規定,既用于免稅、簡易計稅等,又用于一般計稅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全額抵扣,不如說是,只要是用于一般計稅時的固定成本,不論是否用于其他免稅或簡易計稅,都能全額抵扣。
當然,上述僅是個人的思考,不知道老外有沒有這方面的論述,如果有誰了解,歡迎留言探討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