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房地產稅已經成為我國社會各界熱議的重要話題之一,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企業和百姓對這種稅收的普遍關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不少人對于這種稅收的概念和作用等常識還缺乏一些必要的了解,以至出現了一些模糊的認識乃至誤會,所以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適當厘清。
房地產稅,通常指對房地產征收的稅收,以房地產為征稅對象,以房地產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為納稅人,以房地產的評估值或者面積為計稅依據,采用比例稅率或者稅額標準。目前,我國房地產稅對城鎮房產和土地分別征稅,設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個稅種。上述稅收均為地方稅,收入納入地方財政收入。根據財稅部門的統計數據計算,2011年上述2種稅收的收入分別為1102.4億元和1222.2億元,占地方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2%和1.3%。
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主要體現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環節。房地產稅屬于對存量財產征收的地方稅,難以設想它具有宏觀調控功能,也鮮見各國通過房地產稅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做法。雖然我國的房地產稅制度大體上全國統一,但是這種做法并沒有改變房地產稅的性質和作用,更不宜因此夸大房地產稅的性質和作用。
稅收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環節,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出于稅制統一、公平的考慮,在兩位房主擁有的房產價值相同的情況下,不可能對其中收入比較高的人征收更多的房地產稅;更不可能無論房主擁有的房產多少,一律按照其收入高低征收房地產稅。至于有人說,擁有房地產多的人收入也高,必然會從其高收入中多拿錢繳納房地產稅,從而可以調節高收入,這種說法就更牽強了因為照此推論,既然高收入者的支出會涉及很多稅種,那么這些稅種就都可以調節高收入了。上述說法不僅違背了稅收的基本理論和常識,也不符合各國稅收的實際情況。
各國通過稅收調節個人財產差距,主要體現在財產持有和轉移環節,通常采取對存量財產征收財富稅、對繼承的遺產征收遺產稅和對贈與的財產征收贈與稅的方式。在房地產稅方面,鮮見各國地方政府通過高累進程度的房地產稅調節個人房地產的差距,1%左右的比例稅率是比較常見的。
“土地財政”是近年來我國政府收支管理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姑且不論我國應當如何從體制上解決“土地財政”問題,單是從金額方面來看,全國各地政府一年收取的兩萬多億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也不是兩千多億元房地產稅收入可以替代的,試圖將房地產稅收入增加十倍以上恐怕更是天方夜譚。從發展趨勢看,房地產稅應當成為我國未來地方稅體系的主體稅種之一,其收入也應當隨之成為我國未來地方稅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但是此項收入不太可能構成我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外國地方稅是地方財政主要來源之說也不符合事實。
我國是一個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的發展中大國,總體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擁有住房不多,居民收入和住房情況差異很大,稅收管理水平也不高。筆者認為,比較穩妥的辦法可能是:由各地根據征稅條件的成熟程度,逐步推行對居民自有自用住房征收房地產稅,并對低收入居民的自有自用住房予以適當的減免稅照顧。在實施步驟上,既可以考慮先從大城市起步,取得經驗以后在中等城市、小城市和農村逐步推廣;也可以考慮選擇一些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農村同時試點,取得經驗以后在同類地區逐步推廣。而且,應當將此項改革與我國的地方稅體系建設、整體稅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和其他相關改革緊密地結合起來,以期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減少改革的阻力,降低改革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