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出身的K先生供職的H公司有上市的計劃,去年年底股份制改造剛完成,董事會成員為11名,其中兩位是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今年10月份,經過決議,決定給每位董事發放80000元的董事費。根據會議紀要完成董事會決議的L誤寫成了給每位董事發放董事會費,K馬上對此作出了糾正:董事費和董事會費不是一回事。董事費是指董事會決定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勞務報酬,是一項發放給個人的所得。而董事會費是指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開支的費用。包括董事會的日常開支的辦公費,外地董事會成員在企業開會和工作期間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費、郵電費和有關保險費的開支,還包括包括董事會開會和工作期間董事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伙食費以及有關的必要開支。同時規定,董事會費不得支付到個人,必須由董事會領支。一字之差,意思卻差之千里。 一周后,幾位董事問K,為什么公司發同樣金額的董事費,而他們拿到手的金額卻各不相同?目前公司的11位董事會成員,除了擔任公司的董事,從與公司的雇傭關系上可分為兩種:1.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公積金。比如董事長、副董事長。2.沒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僅僅擔任公司的董事,比如獨立董事。那么在稅法上,由于董事們與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不同,所需要承擔的納稅義務也不相同。 以董事長為例。董事長9月份的工資是58000元,扣除四金等2300元,再扣除3500元的免征額,剩下52200元為本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則9月份董事長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2200×30%-2755=12905元,稅后所得為39295元。 10月份公司發放了一筆80000元的董事費,打到卡里的現金只有86215元,董事長算了一下,扣除每個月應到手的稅后工資39295元,那80000元的董事費,實際到手是46920元。而那些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關系的其他董事會成員,打到卡里的現金卻有55000元。發同樣的錢,為什么到手現金會相差近萬元? K在發董事費前已經做好了功課,于是胸有成竹地回復了。 由于董事長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按照稅法規定,他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包括董事費,都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目,按照目前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于是10月份,董事長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基數就變成了(52200 80000)=132200元。10月份董事長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32200×45%-13505=45985元,稅收所得為86215元。按照工資和董事費的比例來分一下,其實他這個月的工資實際到手是34042元,而那80000元的董事費實際到手是52173元。但由計算過程可見,工資的52200元和董事費80000元,都是按照45%的稅率計算了個人所得稅,所以董事長的算法有些問題。 再看看其他那些沒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董事們,該怎么繳稅。按照稅法規定,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關系的董事,在公司取得的董事費,需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目,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10月份,獨立董事取得了8萬元的董事費,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為20%,但是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超過2萬元),要實行加成征收。稅法的具體規定是,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在2萬元以內的,稅率為20%。一次取得勞務報酬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0%。一次取得勞務報酬超過5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0%。則獨立董事本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20% 30000×30% (80000-20000-30000)×40%=25000元。稅后所得為55000元。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針對不同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和計算方法,因此,個人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不同,適用的稅法不同,稅后所得也不同。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