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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稅函[2008]473號 關于房地產公司代收費用征收營業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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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地稅局關于房地產公司代收費用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文號:新地稅函[2008]473號 發文日期:2008.12.5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系統內部分單位反映要求,對房地產企業在銷售過程中向購買房產的住戶代燃氣公司收取的燃氣入戶費和代廣電網絡公司收取的有線電視初裝費,是否可以在銷售收入中扣減的問題,請區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補充通知》(新地稅發[2003]132號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全部收入減除代收的水費、電費、暖氣費、天然管道集資費、天然氣費、有線電視收視費、房租費的余額為營業稅,未列舉的代收費不得扣減”。 房地產企業在銷售過程中向購買房產住戶代收的燃氣戶費及有線電視初裝費不在列舉范圍之內,按規定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扣除,但考慮到房地產企業在代收上述兩項費用時并未加收任何費用,并且是以燃氣公司及廣電網絡公司的名義開具的票據,其性質與列舉的各項代收費用類似,因此,對房地產企業在銷售過程中向購買房產住戶代燃氣公司收取的燃氣入戶費及廣電網絡公司收取的有線電視初裝費可以比照新地稅發[2003]132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收入中扣減,請轉屬遵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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