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9〕187號 2009.5.15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44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中:
對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的填報說明修改為: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月平均從業人員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月平均值=(月初值 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對第46行"資產額"的填報說明修改為: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月平均資產總額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月平均值=(月初值 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的填報說明修改為: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
三、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附表《稅收優惠明細表》中的第10、21、22、23行及其相關填報說明。
四、《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80號)第一條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附件2)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五、已按原規定進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如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需按本通知規定重新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各地要抓緊廣泛宣傳,做好培訓輔導,認真貫徹落實。實際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局(稅政二處)反映。
附件: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2.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