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1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一代收的通知》(魯政辦字〔2012〕172號)精神,為加強和規范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區域內在地稅部門進行納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撥繳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統一由地稅部門代收;實行財政統一劃撥的行政事業單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收繳渠道不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有關規定,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其中40%部分向地稅部門繳納,60%部分由各單位按月撥付本單位工會;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計提建會籌備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稅部門繳納,60%部分待建立工會組織后由各單位撥付本單位工會。
二、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要做好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收入、支出預算科目的設置,市地稅局要做好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收入預算科目的設置,并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代收,其預算級次為市級。
三、代收工作經費由市總工會按照實際繳入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的工會經費總額的4%提取牞支付地稅部門牞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業務支出、宣傳培訓、職工活動等支出。
四、核算工作費由市總工會按照實際繳入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的工會經費總額的2‰提取牞支付人民銀行牞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軟件開發、設備購置、系統維護、核算管理等支出。
五、各級工會、地稅、人民銀行等單位要密切配合牞共同做好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收繳工作。工會要加強對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宣傳解釋、催繳和違規問題的處理工作牷地稅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牞確保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收繳牷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匯繳、劃撥過程的管理牞確保代收工作規范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