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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如實申報企業所得稅是否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再作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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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第四季度的所得稅已經申報,第三季度因為失誤少申報了,是否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再作調整?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企業所得稅應當分月或分季預繳,貴企業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不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調整,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第三季度稅款,并且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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