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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稅發[1995]122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對收取公路、橋梁、隧道通行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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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對收取公路、橋梁、隧道通行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桂地稅發[1995]122號 發文日期:1995-06-27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近據反映,一九八八年區交通廳、財政廳、物價局關于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財字[1988]346號)規定"對收取的通行費在償還貸款期間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及營業稅、所得稅",實施新稅制以后,對收取的通行費是否繼續免征營業稅,要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我區在1994年元月1日前,對通行費給予免征營業稅,是根據當時稅收管理權限和產業政策而制定的一項稅收優惠措施。1994年元月1日實施新稅制后,原根據老稅制作出的各項減免營業稅的規定已經一律停止執行。新的營業稅條 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6號)強調指出;對過路費、過橋費等行政事業收費要嚴格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據此,我區在老稅制時期對利用貸款、集資修建道路、橋梁、隧道收取通行費給予的稅收優惠應該停止執行。從1994年元月1日起,對收取的通行費應按新營業稅條 例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對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是利用公路、橋梁等交通設施為車輛提供通行服務而取得收入的行為。根據營業稅條 例規定,對過往公路、橋梁、隧道的車輛收取的通行費,應按"服務業"稅目中"其他服務"子目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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