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企業財務吳先生咨詢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廣州企業承接外地建筑工程,是否需要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對吳先生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的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