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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本知識-股權轉讓制度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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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制度1.對內轉讓的規則股東之間可自由轉讓,但股東剩一人時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規定。2.對外轉讓的規則(1)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數過半,而非所持股份過半)(2)其他股東在30天之內答復。未答復的,視為同意。但如果答復不同意轉讓的,法律沒有規定應當在多少天內行使優先購買權(3)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是權利,而非義務)(4)即使股東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也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如何理解同等條件:價格,數量,支付條件,支付期限等)(5)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3.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股東優先購買權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限制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4.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必須連續5年投反對票)(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制度第一,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相區別: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10日注銷),(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個月轉讓或注銷)(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稅后利潤,5%,1年),(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6個月轉讓或注銷)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二,股份繼承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則允許,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與合伙企業比較:必須經所有合伙人同意。(二)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制度1.原則上自由轉讓。2.股份轉讓的限制。(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而非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2)記名股的轉讓發須采取背書的方式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否則不發生轉讓的效力,在此基礎上還要變更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4)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發起發行和私募發行的股份)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6)(《證券法》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7)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8)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9)第九十八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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