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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2009]10號 調整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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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1-16 發文字號: 財庫[2009]10號 黨中央有關部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經委: 為了進一步擴大節能產品政府采購范圍,加大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工作力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4]185號)的規定,我們對已發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以下簡稱"節能清單")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第五期"節能清單"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五期"節能清單"中的空調機、照明產品(包括雙端熒光燈、自鎮流熒光燈、單端熒光燈、管形熒光燈鎮流器)、電視機、電熱水器、計算機、打印機、顯示器、便器、水嘴等九類產品為政府強制采購節能產品(以"★"標注)。 二、"節能清單"將于2009年7月再次調整,財政部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2009年5月底前獲得節能認證的產品進行審核和公示。 三、相關企業應當保證"節能清單"所列型號/系列的產品在本期"節能清單"有效期內穩定供貨,凡因企業自身原因出現停產、無貨等拒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拒絕提供"節能清單"所列產品及相應服務,或者以"節能清單"以外產品替代"節能清單"內產品等情況,應當向財政部反映,核實后將從本期"節能清單"中取消相應產品/系列資格,同時,兩年內該企業所有產品不再列入"節能清單", 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gov.cn/)、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網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各級政府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執行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節能產品制度時,應當以"節能清單"中所列產品為準,未列入"節能清單"的產品不屬于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的范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財政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已經確定實施的政府集中采購協議供貨產品涉及"節能清單"產品類別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本期"節能清單"重新組織協議供貨活動或進行調整。 六、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優先采購和強制采購制度。在確定工程總包單位時,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明確落實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七、"節能清單"從本期開始在中國政府采購網 (http://www.ccgp.gov.cn/)、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http://hzs.ndr.gov.cn/)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網站(http://www.cqc.com.cn/)上發布,請各采購當事人到上述網站查閱、下載。 請遵照執行。 附件: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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