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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積可否用于集體福利設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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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前的盈余公積下的法定公益金可以用于集體福利設施的支出,《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文件實行后把法定公益金取消了,現在盈余公積還能否用于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如果可以,形成固定資產折舊是否可以一次性計提? 答:《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執行新公司法后,企業不再在稅后提取公益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因此,盈余公積不能用于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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