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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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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開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原外商獨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一直由國家稅務局征管。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先后頒布,均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在2008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自此,地方稅務局也被賦予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部分征管權限。如何正確區分出地方稅務局的征管范圍?對此,我們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一簡要解讀。一、實行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以支付方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征管范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條,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也即地方稅務局征管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征管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征管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等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例1:某境內個人合伙企業A與境外某企業B簽定一份專有技術許可合同以解決生產環節的一個技術問題,約定合同期內每年向B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萬元人民幣,B應向何機關申報企業所得稅?答:B取得的是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支付人A為扣繳義務人。同時A是個人合伙企業,繳納的是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管,因此按照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規定,A代扣B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向A的主管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二、屬于源泉扣繳的非居民企業所得范圍由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因此只有正確理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內容,才能掌握源泉扣繳的范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解讀此款內容應結合《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重點掌握幾個關鍵詞:“機構場所”、“實際聯系”、“境內所得”。符合源泉扣繳條件的非居民企業必須是“有境內所得卻沒有機構場所”或者“有境內所得卻與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1、機構場所《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判斷是否構成機構場所主要取決于非居民企業是否派人入境或委托別人在境內從事上述的一些活動。2、實際聯系《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判斷是否實際聯系主要看非居民企業在境內從事活動的人員與非居民企業賴以取得收入的股權、債權、財產是否有關聯關系。3、境內所得《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由于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取得境內所得必須發生在中國境內,會構成機構場所,所以不屬于源泉扣繳范圍。財產轉讓所得、權益性資產所得、債權性資產所得、無形資產讓渡所得等可按資產地或支付地是否在中國就可以判定為是否屬于境內所得。三個關鍵詞相互關聯,非居民企業無論是否派人或委托人在中國境內,就可以取得的“在中國的不動產轉讓的所得”、“在中國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的所得”、“在中國的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中國的企業支付的利息所得”、“中國的企業支付的租金所得”、“中國的企業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如果支付方所得稅是地方稅務局征管的,則代扣代繳的稅款也由地方稅務局負責。例2:某境外企業C在中國境內有一套房產,在中國境內也無代理人,現將房產轉讓給一中國公民D,則C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繳納?答:由于房產在中國境內,轉讓所得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源泉扣繳;同時D是自然人,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管,所以C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由支付人D向主管地方稅務局代扣代繳。例3:某境外企業E派員工到境內某企業F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取得收入50萬元人民幣,E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繳納?答:由于技術咨詢服務發生在境內,E的所得是境內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由于在境內形成提供勞務的場所,構成了機構,所以E的所得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源泉扣繳范圍,E所涉及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由E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自行申報繳納。常見問題解答問一: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向其境外的投資方企業乙借款2000萬元人民幣,期限三年,約定年利率7%,利息按年支付。甲在向乙支付利息時,除了代扣代繳乙的營業稅及附加以外,還需要代扣其他稅金嗎?答:還涉及乙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以借款利息的支付方甲所在地判定乙的所得是屬于源泉扣繳的境內所得,由于甲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管,因此涉及乙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也由甲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具體事項辦理可向甲的主管國家稅務局咨詢。問二:某內資企業丙成立于2009年7月,主營餐飲業,因連鎖經營的需要新租賃一處商業房,產權人丁是境外的企業,并且丁在境內沒有代理人,丁在取得租金所得時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答:丁的租金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以租金的支付方丙所在地判定丁的租金所得是屬于源泉扣繳的境內所得,又因為丙是2009年起新增的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管,因此丁應申報繳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該由丙在支付租金時作為扣繳義務人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的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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