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
(二)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
(四)被投資方清算剩余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股權投資損失是指因被投資方無法繼續經營或者嚴重虧損而導致的股權投資損失,對于這種情況,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批后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問題所述“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政府行政部門的決定文件”也是指被投資企業根據政府行政部門的相關決定關停產等相關文件。
對于問題所述情況,我們理解不屬于股權投資損失。被投資企業如果繼續正常經營,則該股權并未發生損失,貴企業實質是將股權無償轉讓,對于股權轉讓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無償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應視同轉讓財產,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應按上述規定計算該項股權轉讓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轉讓價格高于取得價格,則應按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轉讓價格低于取得價格,則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將該股權無償轉讓可能會有被稅務機關調整轉讓價格的風險。但由于問題所述情形比較特殊,如果確屬于企業將股權無償轉讓給政府,則需要視該行為的具體情況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作出是否會給予價格調整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