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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閑置資金的利息任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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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初期(成本對象未完工),將企業多余的款項借給別的企業使用,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者將其資金存入銀行,取得銀行的存款利息。請問:這部分收取的利息是沖減企業的開發成本還是沖減企業的財務費用?該開發企業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或政府給予獎勵款是沖減“開發成本”還是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本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上述返還款或獎勵款項如果作為“營業外收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能否不扣減土地成本?(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為購建或生產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發生的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費用”等科目核算。 對于企業取得的利息,會計上按上述規定處理。可直接歸屬于開發產品的利息收入沖減開發間接費用,否則直接沖減財務費用。 (2)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及國稅函發[1995]156號《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企業取得的這部分利息收入,作為應稅收入,需要交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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