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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利用導管公司少繳預提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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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對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認定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 文件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或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文件還要求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 視野論壇有網友指出,現在,很多公司利用在香港設置空殼的導管公司以減少應繳納的預提所得稅(香港居民或者法人股東持股超過25%的香港公司,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正常稅率是10%),現在根據這一新文件,這樣操作已經不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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