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民辦教育機構教育收費不再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通知
浙財綜[2011]120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公共財政管理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0]38號)精神,結合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0]216號)制定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政策,現就我省民辦教育機構教育收費的票據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教育機構即民辦教育機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非學歷教育取得的教育收費收入,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因此,其教育收費不再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普通高校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的獨立學院,在教育部和省政府規定的改制過渡期內,其教育收費仍可按照原規定使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入比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二、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和發票領購手續,按規定使用發票和申報納稅。凡符合減免稅優惠照顧政策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相關手續。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浙江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抓緊清理結報核銷民辦教育機構已領用的財政票據,做好財政票據購領證變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收費票據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字[2008]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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