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2010年開始籌辦,2011年正式生產經營,在2011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扣除籌辦費。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籌辦費中包括裝修的費用,應分期攤銷,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認為,裝修是籌辦期間必須發生的費用,屬于籌辦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所得稅法中并沒有規定籌辦費的范圍,因此企業認為,裝修費用是籌辦費的一部分,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2008年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中確實并沒有規定籌辦費的范圍,但不能因此把一切籌辦期間發生的支出都并入籌辦費。在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先來參考以前的稅收法規和會計的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征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86)財稅外字第102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是指與企業籌建有關的費用,其范圍包括:籌建人員工資、差旅費、培訓費、咨詢調查費、交際應酬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開工典禮費等。但不包括機器設備、建筑設施等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購進各項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根據合同、協議、章程的規定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的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可見,無論是以前的稅收法規,還是會計準則,籌辦費的范圍都僅是費用化的支出,而不包括資本性的支出。 雖然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規定籌辦費的范圍,但也能夠從中找到裝修費用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收益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納稅年度的支出,資本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納稅年度和以后納稅年度的支出。比如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支出的效益僅與本納稅年度有關,應作為收益性支出;企業裝修和購建固定資產的支出,支出的效益會通過房屋和固定資產的不斷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僅與本納稅年度相關,也與以后納稅年度相關。因此,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裝修費用屬于資本性支出,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裝修費用應不少于3年攤銷。 相關話題——籌建期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總結 籌辦期業務招待費扣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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