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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預字[1994]347號 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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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財預字[1994]347號 發文日期:1994-12-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金庫: 近幾年來,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了許多從事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的企業。這些企業按經濟性質劃分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根據現行財政體制,現對這些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局系統負責征收,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用“稅收繳款書”以主辦單位繳納所得稅所適用的預算科目,就地上繳中央國庫。 二、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包括金融企業)的所得稅,由地稅局負責征收,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用“稅收繳款書”以“集體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上繳地方金庫。 三、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分別按(92)財預字第102號《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所得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9號《關于聯營企業繳納所得稅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和(91)財預字第135號《關于開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規定的通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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