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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國稅函〔2010〕53號 關于做好2009年度關聯業務申報和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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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關聯業務申報和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國稅函〔2010〕53號 2010.3.9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反避稅工作的總體要求,為做好我省2009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工作,切實加強企業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一、各級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與所得稅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將企業關聯申報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統一安排和部署,輔導企業做好2009年度關聯交易申報工作,重點輔導關聯關系判定和報告表的填寫,保證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申報工作。關聯閱讀:國稅發[2008]114號解讀:稅務與會計中的“關聯方”稅務與會計中的“關聯方”---學習國稅發[2008]114號文解讀國稅發[2009]2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解讀:成本分攤協議和資本弱化規定對于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申報的企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各市局應對納稅人年度關聯交易申報情況進行檢查,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省局國際處報送2009年度企業關聯業務往來申報工作總結?!?nbsp; 二、各市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五條的規定,篩選出應該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重點關注年度營業額較大企業、年度巨額虧損企業、向境外支付費用大的企業等,要求企業于6月20日前分別提供2008、2009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同時,各市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文件要求,確定應準備同期資料企業名單,并要求企業于6月20日前提供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關聯閱讀:國稅函[2009]363號解讀:嚴控跨國公司轉移利潤避稅對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同期資料的納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三、各市局應對企業報送的同期資料逐戶審核,并結合CTAIS系統等征管軟件中納稅人年度關聯申報情況,篩選出避稅嫌疑企業,按照總局轉讓定價稅收審計立案報告基本格式逐戶編寫立案報告,連同應準備同期資料企業名單,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報省局國際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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