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濟寧市一家精密機械生產企業的財務人員打電話咨詢,該企業今年7月從德國融資租入一套設備,租賃期3年,期滿后公司對設備擁有所有權。這種情況下,企業租入的設備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支付的租賃費需要扣繳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在稅前扣除。 因此,該企業融資租入的設備應以支付的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按照利息所得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由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按計稅基礎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攤銷數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