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股東在公司成立時虛假出資,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轉移資產的行為
公司設立時股東應按規定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虛假出資一般表現為未足額出資,未出資或出資有瑕疵。對出資方式規定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在審查股東出資情況時,往往是以驗資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為準,而對整個出資過程不會去仔細審查,讓股東表面披著“合法出資證明”的外衣,背地里卻干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非法勾當。審查股東出資情況時,要注意結合公司章程和驗資部門的驗資檔案同時進行。筆者認為,審查股東是否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應從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股東用貨幣出資的,必須是自有資金,而不能是向銀行的貸款,應當按期足額將其出資存入以該準備設立的公司名義在銀行開立的臨時帳戶上。通過匯款或轉帳的關鍵審查①有無該資金到位的銀行加蓋公章的進帳單,以防止投資者在款項沒有進帳前,找借口或同銀行串通將該款抽回。②進帳單的資金用途是否注明為“注冊資金投入”或“投資”字樣,以便同貨款、借款等其它款項區別開來,如果缺少這二項,即可認定該投資款未到位。通過現金直接存入的,必需要有銀行的存款單據,而且要附有新設公司的收到該款的收據。有些新設公司登記時只有金融部門或其它單位的資金擁有證明書,而缺少銀行進帳單或存款憑單,同樣不能說明該出資款以進了銀行臨時帳戶上,此時,同樣可認定該投資款未實際到位。
(二)股東以實物出資的,應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并非任何實物都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股東出資的實物,應為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設備或其他物資,且股東對該實物需擁有所有權,不得以租賃物或他人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雖為自己所有但已設立擔保的實物作為出資。股東以動產出資,如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等,股東必需向公司交付該動產,使該動產處于公司的住所地或經營場所,并受公司的監管,關鍵審查①有無動產的購貨發票或購買證明或屬于自身擁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有效證明。②有無該動產登記的詳細清單(如數量、產地、品名、生產廠家等)。③有無股東之間達成的將該動產轉移給公司作為投資的協議和該動產已經轉移至公司的相關憑證。以不動產出資的,如建筑物、房屋、廠房等,要有該不動產的相關資料(如平面圖、房屋名稱、座落地點、房屋用途、所有權證件等),然后要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作價的依據,并且必須辦理不動產過戶至開辦公司的手續,因為不動產所有權的讓渡,是以登記為要件的,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完全履行作價及轉移手續后,其出資義務才告履行完畢。對不符上述條件者,即可認定股東出資沒有到位。
(三)股東以工業產權出資的,如以專利權出資的,應向專利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以專利權作價認繳出資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確定,但不能以公司簽訂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向公司轉讓其專利權手續,因為專利資料都是公開的,社會公眾對該資料很容易獲取,故不存在交付的問題,否則,可視為投資款未到位。
以商標權出資的,應到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予以公告、備案后該出資才算成立,否則可認定該出資未到位。
(四)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向公司交付有關的非專利技術資料、非專利技術與具有公開性的專利權不同,它具有秘密性和不公開性,如果股東不向新辦公司交付該技術資料的話,公司則無法取得該項技術,即只要股東有證據證明其以適當的方式向公司轉移了該項技術,其出資才告成立。
(五)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因我國土地歸國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非土地所有人可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入股,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辦理有關過戶手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該出資才有效,否則其出資可以認定不成立。
(六)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作價,評估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格或低于公司章程的所定價格的,可申請評估部門重新評估,對差額和不足部分,可認定該部分投資未到位。因考慮到無形資產出資作價比較困難和復雜,舊《公司法》對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還有所限制,即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即超過20%的出資部分,視為沒有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