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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2011年11月7日財稅疑難問題答疑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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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獎勵、扶持資金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問: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問:預約定價管理適用于哪些企業?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企業提出的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核評估,并與企業協商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等工作的總稱。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以上。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問: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什么優惠政策?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管理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要求執行。問: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在稅前扣除。問:2010年度,某公司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崗位用工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綜合上述規定,如果某公司是從縣級(含本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上述財政性資金,且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但是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以及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稅前扣除。問: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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