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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增值稅差額征稅及開票政策解析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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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全行業營改增試點,為適應營改增試點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對部分行業或某些業務可實行差額征稅的政策,有關差額征稅開票政策也陸續出臺。以下便對營改增后增值稅差額征稅及其開票政策進行梳理與分析。
一、增值稅差額征稅
(一)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的相關規定可知,營改增差額征稅是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征稅的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范圍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不含稅余額為銷售額的征稅方法。
(二)差額征稅
“營改增”前實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在“營改增”后只是保留了部分,此外,相關政策也對其他特殊事項作了相應規定。根據財稅〔2016〕36號和財稅〔2016〕47號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差額征稅情況歸納如下:
差額征稅項目匯總
類型
政策規定
1.金融商品轉讓: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融資租賃
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5.電信企業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注意,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7.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8.建筑服務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預繳稅款。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并按此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9.轉讓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預繳增值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全部收入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10.航空運輸業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應扣除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11.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13.旅游服務
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14.勞務派遣服務
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5.安全保護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6.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自來水水費
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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