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之一,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制度的試點擴圍在持續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功能優化的同時,為關稅征管改革的政策選擇與關稅立法的視域轉化提供了新的思路。
事實上,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制度并非“中國”創造,其代表性范式系歐盟立法及其成員國實踐。2016年5月1日起實施的《聯盟海關法典》第七編“特殊程序”第三章“儲存”第二節“保稅倉庫”,將1992年《歐洲共同體海關法典》中按照公私屬性和功能劃分的6大類保稅倉庫簡并為“由任何人用于貨物的保稅倉庫”(公用保稅倉庫)和“由保稅倉庫被授權人用于貨物的儲存”(專用保稅倉庫)2種類型。通常,選擇性征收關稅制度適用于專用保稅倉庫,且被授權人不一定是貨物所有人。按照《聯盟海關法典》第241條第(1)款規定,后續轉內銷進口關稅的計征標準既可按照進倉時的成交價格,也可按照出倉時的貨物價格選擇。而匯率的確定可選擇海關完稅價格評定時的匯率、進倉時的匯率或海關債產生之時的匯率(需依企業申請)。
另外,在產業選擇上,歐盟關稅法的立法架構是以“債權債務關系理論”為核心展開的,其允許對航空器及其相關設備維修產業、農業或商業政策的特定產業及高新技術產業在料件征稅的選擇上給予更多關稅減免的便利措施。同時,歐盟轉結貨物的銷售范圍可包含國際組織成員、來往旅客、北約部隊、外交或領事事項、遠程銷售等。比較而言,歐盟選擇性征稅主要聚焦于海關估價領域,政策內容較多元化,而當前我國的實踐則多傾向于商品本身屬性(主要包括估價、歸類等因素),內容標準較單一。
應當說,歐盟經驗為我國“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在創新與守成、國際化與本土化之間需求平衡,提供了立法路徑上的基本取向。目前關稅法正在立法中,建議在關稅法的制定中納入“選擇性征收關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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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稅收法定語境下明確“選擇性征稅”。對于從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外)輸往境內的加工貨物,其課征對象甄別的關鍵取決于對園區區域的定位。考慮到試點期間政策享有的企業數量較少,在兼顧征管成本與貿易便利的同時,對我國當前傾向于政策性減免稅的做法應納入法治軌道。建議在關稅法(草案)中明確將選擇性征收關稅制度納入海關特殊監管區稅收政策;剔除“內銷價格”與“轉結價格”之概念;完善“納稅人”概念,將關稅之債涉及的相關概念均納入“納稅人”范疇,以此作為選擇性征稅價格確定的基礎。2:在通關一體化改革背景下擴大選擇性征稅的適用地域。在本次擴圍基礎上,建議將擴圍后海關特殊監管區加工貿易產生的、由于工序原因需要結轉的保稅貨物,在結轉至具有同等資格的園區時,仍可由最后承接的那一家企業按照最初的原材料申報納稅;建議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跨行業、跨區域、跨關區作業的前提下,以原進口料件作為稅基實施征稅,如增加AEO(經認證的經營者)等企業信用資信或國家“雙創”示范區企業的因素考量,增加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海洋經濟新產業、衛星生產維修等軍工產業等特定企業的選擇。
3:明確關稅法定減免稅事項與選擇性征稅的政策銜接。選擇性征稅的關鍵在于對加工產品“核銷”的界定,除直接經“二線”出口內銷外,可將部分制成品擴展至關稅法定減免稅事項。建議將當前政策性減免稅事項借關稅立法之機,歸于關稅法定減免稅范疇,從根本上杜絕政府空白授權,同時將結轉“核銷”范圍擴及至免稅商店、銷售給外交豁免人員、為國際航行提供物料服務的供應商、飛機制造維修、深海石油鉆探等特定行業。
4:在關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中明確選擇性征稅條件和標準程序。一方面,在區分企業資信等級的基礎上,將納稅人選擇的范圍擴大到關稅之債的產生、關稅的估價及匯率的選擇上;另一方面,可將境內最近的出廠價格或未受關聯關系影響的銷售價格,及為結轉出區而發生的價格作為海關估價風險的甄別依據,以此規避選擇性征稅制度化安排中因政策、技術性問題與因價格標準不明帶來的執法不統一。
5:強化對區內納稅人涉稅信息的管理。建議在關稅法(草案)中明確享有選擇性征稅的企業在保管園區進口料件成交價格原始資料的法定義務,明確納稅人對關稅申報真實性、完整性的法定義務,對園區內實施加工內銷的產品成交價格要有所控制,在借以單證管保管制度和監控流程“雙重”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將選擇性征稅制度的相關政策嵌入到從關稅申報、評定、繳納、征收的整套征管鏈條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