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內取得大量增值稅發票,同時出口退稅額增長畸快,H、J兩家公司的異常舉動進入檢查人員視野。虛假貨物、虛假報關、虛假結匯……隨著調查的逐步深入,涉案金額達1765萬元的騙稅案最終真相大白。
近期,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國稅局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辦案小組,通過多方調查并遠赴福建、江西、河南等多地取證,最終查實J公司、H公司以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虛假報關、虛假結匯等方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765萬元的違法事實。該局依法追繳稅款并分別對H公司、J公司處以1061.5萬元、703.4萬元罰款。目前,相關涉案人員已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小U盤內發現異常信息 2013年5月,巴州國稅局稽查局利用綜合數據管理系統分析企業信息時發現,H公司和J公司自2011年起取得棉布、人造革等高退稅率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取得發票數量和金額突然激增,出口退稅額大幅增長。檢查人員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人、財務資料等重要信息進行比對分析后,發現這兩家公司購進和銷售環節均在異地,屬“兩頭在外”型企業,不僅經營范圍完全相同,并且兩家公司有一個共同的投資人趙某。檢查人員認為,這兩家公司可能屬于“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情況。由于疑點突出,巴州國稅局決定對這兩家公司同時實施突擊檢查。
在對J公司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在其辦公場所發現了一些銷貨企業的空白出庫單、空白合同和一個U盤。U盤內有H、J兩家公司內部賬目的電子文件,部分文件詳細記錄了“票點、進票成本、結匯成本、公司流水”等相關數據。U盤中的信息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對此,J公司財務人員解釋說“票點”是購貨方支付給銷貨方的返利。
“目前市場上很多產品供大于求,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賣方給買方返利,棉布、人造革貨物在國內并不屬于緊俏物資,怎么是買家給賣家返利呢?”檢查人員提出質疑。
見此情景,企業財務人員又改口說這是外商支付的款項。外商知道我國有出口退稅,所以要求有退稅分成才買企業貨物。
當檢查人員要求封存U盤時,J企業財務人員堅決表示反對,這進一步加重了檢查人員對企業經營業務真實性的懷疑。
檢查組對企業賬戶、賬簿、電子賬目等進行初步檢查后了解到,H、J兩家公司從2011年開始大量取得棉布、人造革等高出口退稅率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隨后出口退稅額快速增長。經統計,兩家公司共從外省市96家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946份,票面金額達1.27億元,稅額2160萬元,已取得國家出口退稅款1765萬元。
發票和賬戶疑點重重 經過分析,檢查人員決定將資金流作為前期調查重點。
調取兩家公司銀行賬戶信息后,檢查組發現,兩家公司資金往來存在重大疑點:公司成員均有親戚關系,企業每次開票前,出納劉某或公司結匯人員胡某都會將一定數額的資金匯入公司賬戶,收到結匯款或者退稅款后又會很快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
這是怎么回事? 于是,檢查人員對相關人員銀行賬戶進行調查,發現了更大的問題:劉某和胡某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于烏魯木齊的蘇某和洪某。
蘇某和洪某是誰?為什么提供資金給H、J兩公司?
對此,H、J兩公司投資人趙某給出的說法是:這是企業對外拆借的資金。
企業“缺血”到每次的進貨資金都要拆借嗎?通過分析比對相關信息和調查詢問,檢查人員最終摸清了兩家公司的資金運作流程:每次取得增值稅發票給開票方付款前,蘇某、洪某向該企業人員胡某或劉某個人賬戶匯入開票金額91.4%~91.8%的資金,該企業其他人員(退稅后參與退稅款分配人員)將開票金額8.2%~8.6%的資金,也打入胡某或劉某個人賬戶,胡某或劉某再將資金轉入企業對公賬戶,匯入開具發票的生產企業。
從整個流程看,蘇某和洪某符合虛開發票中間人特征。同時,檢查人員發現H、J兩家公司電子賬中也將開票金額的8.2%~8.6%明確記錄為進票費用,核算時列為進票成本。
核查過程中,檢查人員在核實企業運輸業務真實性時發現,企業運輸業務也不正常:兩家公司從全國多個省份近百家企業購進棉布、人造革產品,但取得的運費發票信息顯示,與企業發生運輸業務的只有江西一家物流公司,發票均為年底一次性集中開具,運費在開票時一次性付清,開票之前從不預付運費。
經了解,江西這家物流公司只是一家注冊資金200萬元的小企業。在隨后比對電子賬時,檢查人員發現企業的運輸發票由莊某提供,并且在企業人員胡某的銀行清單中,發現有運費回款記錄。經計算,J、H兩家公司的賬戶回款金額為運輸發票開票金額的96%,資金回賬時少了4%的金額。
種種跡象顯示,H、J兩家公司具有騙取巨額國家出口退稅款重大嫌疑。
多地取證案件水落石出 2013年6月26日,巴州國稅局稽查局與巴州公安局經偵支隊召開聯席會議。巴州公安局對該案極為重視,專門抽調人員配合國稅機關查辦案件,雙方聯合成立了辦案小組。
聯合辦案小組研究決定,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此案,采用刑偵技術手段對涉案主要嫌疑人員開展秘密調查,掌握涉案人員動向,為獲得案件證據采集和獲取偵破主動權創造條件。與此同時,檢查人員仍然不動聲色地繼續對企業開展常規性稅收檢查,以免打草驚蛇。
經過專案組內查外調收集大量證據和公安機關經偵人員近1個月偵察,最終確認,H、J兩家公司涉嫌騙取出口退稅,專案組于2013年7月23日起著手抓捕企業負責人趙某等主要涉案人員。巴州稽查局抽調6名業務骨干,配合公安機關在烏魯木齊和巴州同時開展抓捕和搜查行動。
自2013年7月起至2013年年底的半年時間里,巴州國稅局與巴州公安局先后派出4個聯合調查組共14人次先后赴福建、江西、河南、四川、浙江、新疆等地的開票企業、外匯結算部門、報關出口海關和金融機構等外調取證,獲取了兩家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貨運發票、虛假結匯等違法行為的大量證據。證實洪某和蘇某為兩家公司虛開專用發票的中間人,企業通過莊某以支付4%手續費的方式虛開運輸發票。
聯合調查組還查出兩家公司在喀什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并非H、J兩家公司所有,實為其他外國客商自行組織購買的出關貨物。期間,趙某與外商協商,以外商貨物充當兩家公司貨物,以兩家公司的名義辦理相關的報關手續,以每單300元~800元替外商支付報關費用,以虛假報關方式非法獲取出口報關單。
按照正常結匯程序,企業應該在收到外商貨款后存入外匯賬戶,由銀行蓋章證明確認企業已收匯,企業憑此已收匯的出口報關單再去國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
為此,該公司獲取報關單后,由企業負責人趙某聯系烏魯木齊售賣外匯人員岳某。岳某將資金存入企業外匯賬戶,銀行在企業報關單蓋章確認收匯。隨后企業結匯人員胡某再給岳某開具轉賬支票歸還資金,趙某按約定向岳某支付結匯費用,以此方式實現虛假結匯。
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經查,J公司和H公司通過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報關、虛假結匯等方式,共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765萬元。目前,巴州國稅局已依法追繳了相關稅款,涉案人員趙某,胡某、劉某等人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緊盯“兩頭在外”和“現鈔結匯” 點評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國稅局稽查局局長張仕民
本案查辦期間,稅務機關與公安經偵部門、海關緝私部門密切協作,統一辦案思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召開案情分析會,發揮各自優勢,在涉案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采集了充分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確保了案件的順利查處。
案件查處過程中,辦案人員以上游虛開發票企業為線索,打開案件突破口;以資金流轉調查為重點,摸清了涉案企業資金回流情況;通過調查貨物運輸環節,查清了犯罪嫌疑人非法購買運輸發票的事實。查辦著力點的正確選擇,使案件查辦少走彎路,直奔重點。
通過查辦該案,我們感覺到,目前出口騙稅違法犯罪活動已呈現出由東部沿海地區向內陸地區、西部地區延伸的態勢,騙稅作案也呈現團伙化、手段隱蔽化等特點。
為此,筆者認為,對于出口退騙稅重大案件的查處和出口退稅企業的監管,全國稅務機關在征管信息溝通等方面應進一步加強協作。各地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進貨企業、出口報關地均在外地省市的進銷“兩頭在外”出口退稅企業日常監管,及時與相關地區稅務機關溝通征管信息。此外,“現鈔結匯”的方式使不法企業有空間進行虛假結匯操作,使整個騙稅流程更順暢。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強出口退稅企業“現鈔結匯”行為的監控與管理,以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