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我省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工作,現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201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贛府廳字〔2011〕44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1〕7號)要求,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規范高效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為江西科學發展、進位趕超、綠色崛起營造良好環境。
二、清理范圍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擔特定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施的,但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查、核準、同意、批準、登記等審批行為。納入本次清理范圍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政府基金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價格事項的審批;
(三)有關享受政府資金扶持或者其他優惠政策待遇的審批;
(四)有關國有資產處置、產權變動等事項的審批;
(五)有關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障待遇的審批;
(六)有關財產權利或者特定民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包括準予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七)有關人口戶籍、投資計劃、科技計劃等管理的審批;
(八)各類年檢、備案事項;
(九)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行為。
三、清理標準和目標
各部門要對照本實施方案認真排查梳理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對列入清理范圍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按照下列標準,逐一提出“保留”、“取消”、“暫停實施”、“下放”或“委托”的清理意見。
(一)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原則上可以保留。
1.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文件、國家部委規章以及2004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頒布之后制定的國家部委文件中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2.已列入國辦發〔2004〕62號文件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3.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辦公廳文件以及經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門(含下屬單位)名義制定的文件中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二)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可以取消、暫停實施、下放或委托。
1.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文件、國家部委規章以及國辦發〔2004〕62號文件頒布之后制定的國家部委文件中設定的、已列入國辦發〔2004〕62號文件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如基層和審批對象強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條件的,以及下級行政機關作實質性審查、上級行政機關作程序性批準的,可以下放或委托。
2.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辦公廳文件以及經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門(含下屬單位)名義制定的文件中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取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以及取消后不會影響經濟社會管理秩序、不會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享受優惠待遇、不會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予以取消或暫停實施;如基層和審批對象強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條件的,以及下級行政機關作實質性審查、上級行政機關作程序性批準的,予以下放或委托。
3.國辦發〔2004〕62號文件頒布之前制定的國家部委文件以及未經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門(含下屬單位)名義制定的文件中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予以取消或暫停實施。
各部門要量化清理工作指標,使取消、暫停實施、下放、委托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以及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辦理時限原則上精減壓縮30%以上。
四、工作步驟
清理工作自本實施方案發文之日起開始至2011年12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清階段(2011年9月30日前)。各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目前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自查,并自行提出清理意見,經本部門主要領導簽字確認后,于2011年10月1日前將保留、取消、暫停實施、下放或委托項目目錄(見附件1)、自清數據統計(見附件2)以及清理工作報告(包括清理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內容),報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
(二)審核論證階段(201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由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組織人員對各部門報送的清理意見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政府審定。
(三)公布實施階段(2011年12月底前)。對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由省政府統一對外公布;對下放、委托的審批項目,原主管部門要負責銜接和落實,采取對口培訓等方式,加強具體指導,使承接部門嚴格規范實施。
五、工作要求
(一)轉變觀念,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開展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是進一步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服務群眾、積極推進行政管理創新、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客觀要求。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圓滿完成清理工作任務。
(二)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清理工作。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各部門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清理方案,扎實有效開展清理各項工作。
(三)抓好進度,著力提升工作效能。各部門務必緊扣時間節點,科學安排進度,按時完成各階段工作任務,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清理成效。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聯系。(省政府法制辦:0791-8616085;省監察廳:0791-6222063)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參照本實施方案,部署和開展本級政府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清理工作。
附件:
1.江西省2011年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部門自清表(略)
2.江西省2011年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部門自清數據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