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下發。其中提到,今年要力爭全面完成營改增,將營改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等領域。對于改革規劃,筆者大體上贊同,但也提出幾點不同建議,謹供決策部門參考。 截至2014年6月1日,“營改增”試點已由點及面推廣至包含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7項現代服務業在內的“3 7”行業。從試點改革的成果來看,“營改增”在減少重復征稅、降低稅負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因此,關于盡快推進“營改增”全面覆蓋的呼聲越來越高,營業稅仿佛成了一個多余的“尾巴”。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經濟社會環境下,增值稅不應覆蓋全部營業稅,可以考慮在個別場合繼續為營業稅保留適當的空間:比如對難以按規范的增值稅征稅的部分行業,包括金融業繼續征收營業稅;對現行增值稅中適用簡易征稅辦法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改為征收營業稅。 對金融業等難以按規范的增值稅征稅的部分行業繼續征收營業稅。理論上而言,金融業的增值應與其他提供服務或商品的行業一樣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由于金融服務的使用者所支付的價格,如利率,是一種比較復雜的價格,通常既含有資本的真實成本,也含有通貨膨脹的因素,以及中間媒介的成本,并且,金融媒介的提供方式和費用支付方式多種多樣,在這種情況下,對金融交易實行規范的增值稅計稅辦法十分困難。
也正因為如此,已實行增值稅的世界各國,無一對所有金融服務活動實行全面的增值稅。我國的“營改增”方案也已明確提出,金融業改征增值稅后將采取簡易征收的辦法。因此,對金融業繼續實行營業稅仍然是一個較優選擇。同時,為減少金融業未實行“營改增”給其他行業帶來的結構性減稅效應損害,可適當降低金融業的營業稅適用稅率。 重新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且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全面改征營業稅。據粗略統計,我國目前采用簡易計稅辦法的小規模納稅人比重大約為80%~90%,這對于增值稅鏈條的完整和增值稅制度內在優勢的發揮十分不利,也是一直以來我國增值稅理論效應與實際效應存在較大差距的重要原因。
為此,可參照韓國的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予以調整。一是調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以及增值稅起征點標準;二是規定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的增值稅納稅人僅限于個人,且某些特定行業的個人即使低于劃分標準也不能成為簡易納稅人,其劃分依據主要是其業務是否處于增值稅鏈條之中。目的是擴大增值稅規范的計稅方法范圍,使增值稅的鏈條機制得以真正大范圍正常運轉。相應地,對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降低后剩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全部改征營業稅。
目前,我國臺灣地區所采用的營業稅制度基本是這樣的思路。其營業稅制度分為加值型營業稅和非加值型營業稅,相當于分別實行我國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其中,按營業額全額計稅的非加值型營業稅包含金融保險業、餐飲業和小規模營業人,其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加以參考與借鑒。 對于按照上述方案調整歸并后的營業稅,應全額作為地方稅。這不僅有助于加快整個地方稅體系的建設步伐,破解分稅制改革困境,同時,有助于轉變政府職能和減少相關各方的改革阻力。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