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自治區地稅局、寧夏國稅局:
報來《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請示》(寧地稅發〔2012〕10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全區個體工商戶(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以及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不含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納稅的單位和個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予以調整,統一提高至月收入20000元。
核定征收計算率保持不變,即:20000元(含)以下部分,征收率為0%,超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征收率為1.5%;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率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