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何來之由
(1)傳統增值稅條例下的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公式,對于無法劃分用途的進項稅額,是這樣規定的: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2)在營改增之后的應稅服務項下,是這樣規定的: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諸位,我們知道,營改增之后,這個營業稅的勞務就沒有了,即營業額將不存在了,但免稅、簡易是存在的。可是,我們有如下的問題:
一是,免稅銷售額,是不是不用折算名義上的不含稅價款
二是,全部銷售額,其中應稅部分是不是折算,免稅部分是不是同上述一樣的存在處理的要求
問題理解
首先想說明的是,上述兩個公式中,第一個公式中沒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但我們知道小水電之類還是有的啊,讓簡易了,明確是不得抵扣其進項稅額,但條例中的公式卻未完善進來,所以有的人認為文件有矛盾,是不是簡易了仍可以抵扣,這從應稅服務的規定中就可能看出來,是行不通的。
小編查了一下,還是有一些明確的理解的: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湘國稅局函(1997)089號 1997-03-15
你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的請示》(衡市國稅函(1997)第107號)收悉。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公式,其分子“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和“非應稅項目營業額”以及分母中“當月全部銷售額”中與分子相對應的銷售額、營業額,均為納稅人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額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再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和剔減銷項稅額。
此復。
(原文為國稅函(1997)529號:你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湘國稅函[1997]201號)收悉。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特此批復。)
從這個批復中,我們可以理解,免稅額是不需要折算為不含稅收入的,但是應稅收入中,卻是已經剔除了銷項稅額,所以呢,這個公式的計算,通俗的理解就是取自會計核算中的銷售額的口徑。不
過我們也不排除有的同志將免稅收入拆為不含稅收入與銷項稅額,再將銷項稅額轉為營業外收入處理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