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下屬縣分支機構2008年租用的營業用房(系國有資產,掛在縣交通局名下),當時政府承諾免收五年租金。目前,縣地稅局檢查時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要求我公司分支機構補繳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我公司認為,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房產稅,而不由本公司繳納房產稅。但縣地稅指出該條例只適用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不具有普遍性。請問我公司縣分支機構免收租金的營業用房是否應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此,除非特殊情況,產權所有人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此規定也是在產權無糾紛的情況下,由產權所有人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規定。
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此條規定的納稅人仍是房產所有人,只不過由使用人來代繳納房產稅。
根據問題所述,租賃雙方若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否則,應按無租使用房產,由使用單位代繳納房產稅。
財稅[2009]12號文件是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規定(注意這里的“等”字),內容涉及的不只是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一項政策規定,因此,財稅[2009]12號文件適用所有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