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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門檻降低要注意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強制性”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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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符合條件的個體經營者(也稱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個體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始終需要經省級稅務機關(國稅機關,下同)批準,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則經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即可,這種高“門檻”不難看出個體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條件的從嚴程度或者限制程度,因此,一些雖然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又不愿意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也就順而避之。2009年《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修訂實施后,取消了原《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個體戶認定一般納稅人需要經省級國稅機關批準的規定,其認定“門檻”、認定條件等與其他經濟性質的小規模納稅人相同。但是,作為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在今后履行相關義務時至少應注意三點: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降低了。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將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調整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下同)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比原標準降低50萬元;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調整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以下,比原標準降低100萬元,而且這里的年指的是連續12個月,包括實際經營和未實際經營的月份。 二、超過標準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要按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外,其他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的,要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強制全額征稅的時間和可能帶來的損失。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雖然沒有明確增值稅納稅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征收增值稅的具體時間,但從實際管理看,都是從發現時實施、從超過標準的次月起糾正的,因此,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按月計算衡量是否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如果超過必須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否則,要受到按全部銷售額(針對按法定增值額征稅而言)依增值稅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的處理,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將遠遠超過按法定增值額計算繳納的數額,而且這部分相對多繳納的增值稅帶有懲罰的性質,是不準許用予抵扣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的,現將多納稅款損失的程度舉例如下: 某個體商貿企業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累計銷售額已達到81萬元,超過《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80萬元的標準,假定該個體戶到了5月份還沒有提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3、4月份賬面實現銷售收入140000元,則按全部銷售額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40000÷(1-3%)÷(1+17%)×17%=20971.01元,由于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其實際增值稅負擔率為17%,假定該地區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平均增值稅負擔率為5%,則該個體商貿企業3、4月份多繳納增值稅稅額140000÷(1-3%)÷(1+17%)×(17%-5%)=14803.07元,是按平均稅負計算結果的2.4倍(14803.07÷(20971.01-14803.07)=2.40),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實際稅負也許會低比平均稅負低。 可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允許抵扣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購進不動產及由此發生的勞務費用除外),其實際稅負遠遠低于名義稅負,納稅人切忌盲目認為一般納稅人就是按適用稅率全額征稅。 總之,個體戶認定一般納稅人“門檻”降低后,個體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所適用的相關增值稅政策,及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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