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內外所得總額一定,境內外應納所得稅額一定的情況下,合理計算境內、境外各自的所得,盡量多抵免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減少最終應納稅額,降低所得稅負擔,已成為“走出去”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過程中面臨的最大問題。 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以下簡稱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以案例分析境外所得稅抵免的稅收籌劃思路,供讀者參考。 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境外所得稅抵免的方法,可以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不同的抵免方法,對應納稅額的影響是不同的。根據稅法,只有符合條件的股息所得,才可以間接抵免,不符合條件的股息所得、利息、租金、經營所得等其他所得,只能直接抵免。因此,本文以股息為例,分析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假定境內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20%的股份,B公司2011年適用所得稅率是30%,應納稅所得是2000元,繳納所得稅600元,稅后利潤1400元。分配股息1000元,其中分配給A公司200元,扣繳預提所得稅20元,A公司凈股息收入180元。B公司所納600元稅額中,與分給A公司200元股息對應的部分是:600×200÷1400=85.71(元)。 為簡化計算,假定A公司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是正數,境外股息所得只能一層間接抵免,股息所得也沒有需要對應調整的應扣除費用。只計算境外所得應補繳的稅款。 股息所得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應補稅額對比表見表格一。 抵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