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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4]665號 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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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4]665號 發文日期:1994-12-21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鄂地稅三函發[1994]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我局曾以國稅發[1994]8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股息、紅利的單位,亦即是股份制企業。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就地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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