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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函〔2009〕250號 關于中鹽安徽鹽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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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鹽安徽鹽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批復 皖國稅函〔2009〕250號 2009-10-13 合肥市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中鹽安徽鹽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請示》(合國稅發〔2009〕69號)悉。經審核,中鹽安徽鹽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成立,登記注冊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由全體股東分期繳足。全體股東首次出資4 000萬元,均為貨幣資金,分別于2008年6月23日前繳入臨時存款賬戶,剩余注冊資本將于規定時間內繳足,安徽合眾利華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已出具驗資報告(合眾利華驗字〔2008〕027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第一條2款的規定,中鹽安徽鹽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新辦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應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請你局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對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特此批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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