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遼寧省沈陽市蒲河新城區國稅局在日常管理中了解到,轄區內有一所重點高中與加拿大某集團合作舉辦了中加公立高中雙文憑項目,簡稱“中加班”。該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系境外教育機構向中國境內提供教育培訓勞務,由境外學校派遣教師在沈陽從事課程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規定,境外教育機構在沈陽雖未到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已構成常設機構,并通過常設機構取得利潤,應在中國繳稅。但是,當稅務人員與該項目負責人約談時,該負責人堅持認為與教育培訓相關的收入無需繳納稅款。
事實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必須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事業單位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方可享受免稅待遇,而非居民企業的教育培訓所得不在此列。
為了獲得該項目方的理解和認可,該局以“書面審核、厘清政策、實施約談、把握原則”為方針與項目方多次溝通,最終中外雙方認可稅務機關的判定,加方代表委托其合作方——沈陽某中學作為其代扣代繳義務人,先后三次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款合計44萬元人民幣。
雖然此次追征回來的稅款只有44萬元,但卻可以從中窺見中外合作辦學中的諸多稅收問題。最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稅源監控不到位。由于稅務機關獲取中外合作辦學信息渠道狹窄,不能有效監管稅源,漏征漏管現象比較嚴重。中方合作辦學者多為事業單位,且享受從事學歷教育而取得的收入免營業稅的稅收優惠,基本不在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國稅局無從掌握中外合作辦學信息,導致這部分稅源游離在稅收管理之外。
中方合作辦學者稅收法制意識淡薄也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由于公立學校多年來一直享受免稅待遇,因此中方合作辦學者在簽訂中外合作辦學合同時,往往會忽視其中的稅務風險。外方合作辦學者利用政策的空當,在簽訂合作協議時,經常注明在中國境內發生的、依中國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產生的所有稅費由中方負擔。中方合作辦學者由于不了解稅收政策,在發生國際稅收涉稅事項時,分不清法律責任,一攬子包下來,蒙受了不必要的損失。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有關部門并未制定關于教育機構的特殊優惠政策,加之非居民稅收涉及的對象多變,個案情況復雜,難以及時找到準確對應的依據和標準。在實踐中,相關教育機構利用合同避稅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根據稅法對涉稅業務的規定不同,通過合同分解涉稅項目避稅;巧立名目,如注冊費、教材費、證書費等分解收入,增大了稅收判定的難度。此外,由于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文件,稅務人員在執行中標準各異,不僅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也加大了自身的執法風險。
基于此,筆者建議,在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立法的基礎上,稅務機關應利用第三方信息監管稅源,加強中外合作辦學非居民稅收源泉扣繳管理。同時主動尋找稅源,既要關注正規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也要注意教育部名單以外的各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既要關注高等教育,也要注意中等、初等教育,甚至學前教育,以期全面掌握中外合作辦學名單,強化管理。
筆者認為,還應進一步要求中方合作辦學者向境外付匯時必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相關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使稅務機關逐步在售付匯管理上由配角變主角,變稅后監督為稅前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