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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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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礦山開采企業,屬于高危行業,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應按一定的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 和2% 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這意味著,執行這個《辦法》,安全生產費用可以保留一定的結余額。請問高危行業企業按該《辦法》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及符合規定的專戶結余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允許扣除?另外,我公司計劃2008 年用以前年度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購進部分安全生產設備,用于危險氣體監測和通風系統的改進,請問在稅收上能否享受有關投資抵免優惠政策?安全生產費用,是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上述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稅前扣除時,應遵循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即只有實際發生的支出并且是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在正常的范圍內才可以扣除。因此,你公司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及符合規定的專戶結余額,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未實際發生的支出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 %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因此,如果你公司購進并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設備符合上述規定的優惠目錄范圍,則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 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若你公司用2008 年以前年度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購進安全生產設備,還應同時調減以前年度安全生產費用的結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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