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規范全市地稅系統發票真偽鑒定工作,打擊發票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發票真偽鑒定,是指全市地稅系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印制管理的有關規定,運用科學技術或者發票防偽措施和真偽識別等專業知識,對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交的被鑒定發票的票面真偽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文書的活動,但不包括對發票票面所記載的經營活動真實性等的鑒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和南昌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各類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工作。
第四條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由發票開具方主管地稅機關受理;無法確定發票開具方主管地稅機關的由各級地稅機關按首問負責制有關要求及時受理或協調解決。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發票,由當地地稅機關負責鑒定;填開時間已經超過5年的發票鑒定申請一般不予受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市各級地稅機關要明確專門崗位負責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工作。
第五條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申請查詢普通發票真偽的,受理地稅機關應將普通發票查詢途徑告知申請鑒定的申請人,鼓勵申請人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江西地稅網站自助查詢。
第六條申請人上門要求鑒定地稅發票真偽的,必須提供申請鑒定發票的原件,對不能即時辦結的,需提供載明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發票版面、份數及開具金額等信息的材料。被鑒定發票所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申請人應當做出明確說明。
司法機關要求鑒定普通發票真偽的,應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文書,并出示經辦人員的有效證件;其他單位申請鑒定的,應提供加蓋公章的鑒定申請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申請鑒定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七條負責鑒定的部門在收到發票鑒定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稅務事項受理通知書》。對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能提供發票原件只能提供復印件的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發票鑒定經辦人按照規定的程序,根據印制發票采用的紙張、油墨、水印、發票監制章、發票代碼編制規則等防偽標識進行查驗鑒定;通過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或稅收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獲取發票數據庫信息進行查詢鑒定;對每份發票逐一進行對照、檢驗、分析,并做出鑒定情況記錄。
第九條發票鑒定經辦人根據鑒定情況,做出發票鑒定報告初稿,按規定程序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后,出具《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
《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應由縣級以上(含)地稅機關出具。
第十條對被鑒定發票無法準確做出鑒定結論的,上報市局發票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市局發票管理部門鑒定有困難的,提請江西省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部門協助鑒定,必要時,可邀請防偽用品生產企業和發票承印企業幫助鑒定,或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提供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負責鑒定的承辦部門應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鑒定完畢,告知申請人鑒定結果。若情況復雜,經過分管局領導審批后可以適當延期,但期限不得超過15天。
第十二條負責鑒定的部門在鑒定過程中,一次性發現假發票50份以上(含)或有制造、販賣假發票線索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稅務稽查部門或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和線索。
第十三條發票鑒定完畢后,對被鑒定發票按如下方法處理:
(一)屬于真發票的,退回鑒定申請人,可以出具《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
(二)屬于假發票的,應在發票原件上加蓋“假發票”字樣的印章并退回,并向申請人出具《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同時填制《普通發票違法違章情況轉辦函》連同發票復印件轉送接受地有關地稅機關,對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發票違法行為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發票鑒定地稅機關應妥善保存申請人書面證明材料及申請鑒定發票復印件;申請鑒定發票的數量巨大,不便于逐份復印的,可由申請人出具鑒定發票情況相關材料(紙質和電子數據)。
第十五條發票真偽鑒定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的有關規定,不得向申請人以外的人員透露有關情況,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未公開的發票數據庫信息。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地稅機關做出的發票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普通發票真偽鑒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重新鑒定。
第十七條市局發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從事普通發票真偽鑒定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保密培訓,并為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南昌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與上級部門文件規定有抵觸的,以上級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