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不能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二、對于上述企業,目前已經辦理了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取消其備案資格,并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2011年1月1日以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軟件企業(截至2012年8月31日)見附件1、2(供參考)。
三、對于上述企業,尚未辦理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給予辦理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手續。
四、國家稅務總局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附件:1.2011年認定軟件企業
2.2012年認定軟件企業 下載:rar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