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補充流動資金,2013年8月1日,甲公司經批準,按面值發行3年期一次還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債券40000萬元,債券利息在每年7月31日支付,票面年利率7.2%。甲公司每月在“財務費用”中計提應付利息240萬元。2013年末,“應付利息——應付債券利息”余額1200萬元。
稅法規定,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債券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按稅前扣除原則,企業申報的項目和金額要真實、合法。
所謂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若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不一致,應以稅收法規的規定為標準。
甲公司在會計處理上,按月計提應付債券利息,是權責發生制的體現。但從稅法角度分析,作為債務人的甲公司,在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仍未向債權人實際支付,應納稅調增1200萬元。
2014年7月實際支付時,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再納稅調減1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