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營改增全面推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二條對于“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征收政策”予以規定,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分別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高速公路通行費抵扣3%,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抵扣5%,政策適用時間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8月份以來,新的政策尚未出臺,其實可以想得到,如果8月份起要改變原來的憑通行費發票抵扣的方式,改為按增值稅專票抵扣,那么相關政策肯定要提早出臺,全國這么多收費站,收費系統要與稅控開票系統對接吧,還有調試需要時間吧,如果從8月份起要改為開具專票,那么起碼要起早1-2個月下文通知吧?
而且,通行費收費有其非常特殊的地方,車輛通過收費站(繳費、開票)的時間是個很大的障礙,試想,每臺汽車通過收費站,收費人員要在極短的時間里區別,這臺車是開現行的簡式通行費發票,還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不論每臺通行的車輛是多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要多少,只說這個每臺車通過時開具專票的時間,將有可能帶來諸多問題。
另外,駕駛員在車內,收費員坐在收費亭內,兩者的距離加上空曠嘈雜的室外環境,駕駛員如何告知準確的單位名稱、稅號?收費員又如何聽得清楚?有人會說,駕駛員可以印制大量的印有單位信息的紙片,這也許是個辦法。但是,駕駛員收到專票后總還得核對單位名稱、稅號是否正確吧,萬一錯了,難不成為了幾元十幾元的通行費(幾分錢幾毛錢稅金),回到單位報不了賬,再又專程返回收費站來重新開具發票?萬一是從新疆開車到海南,這一路上......
還有最重要的,近期不是又有人在拿滯留票說事嗎?那么,收費員在那種情緒下,怎么去判別通過的這臺汽車的權屬單位是不是一般納稅人啊?一輛車通過收費站的時間,將要因此延長多久?會造成什么局面?......
還有多少因一臺車通過收費站開具增值稅專票而引發的趣事?真的無法想象。
因此,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本人是毫不猶豫的說:我斷言,還是按原來的(規定)執行。
其實,盡管財稅〔2016〕47號規定的執行截止時間是7月底,作為稅務的職業分析能力,想一下“全國這么多收費站,如果從8月份起要改為開具專票,那么起碼要起早1-2個月下文通知,調試相關系統”這個淺顯的道理,也能想到結果的。
既然新的規定已經出來了,那么此前有幾個地方就此問題所作諸如“8月1日以后必須取得增值稅專票方能抵扣通行費”的堅決的回復,是不是可以從網上撤下來呢?
第三只眼點評——
焦點:這個政策是將執行到2016年7月31日的政策進行了延續,這是當下技術、經濟的現狀之下,無法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其抵扣憑證的“被動之舉”,當然,我們也不能認為營改增做的不好,因為每一個人來做,估計既然讓抵扣了,那就只能在技術上采用“非傳統及常規之舉”來完成其目的。
詳細解讀:
1.原規定與延續規定是一樣的,完全一樣的抵扣規則
財稅[2016]86號
財稅〔2016〕47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2.抵扣與繳納的稅是不是有對應邏輯性
上面的3%和5%是如何個意思?都是“買路錢”,為何就不一樣了呢?這個我們要看看相關的文件是如何規定的前提:
“買路錢”適用的征稅范圍屬性: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不動產租賃服務,稅率是11%,征收率卻并不一定是3%,是有特定的適用規則的。即如下: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一般納稅人是減按3%,規定是5%,那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能否是3%?從沒有規定的角度,可以定為5%,但如果參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可以按3%,不過高速公路企業一般也沒有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5%
3.暫字無期限
為了更靈活的處理,不被動,文件也是“聰明”地考慮了這個行業的實施困難,因此就先以發票抵扣著吧。
4.ETC抵扣的規則如何處理
現在有的同志對于ETC是不是能夠抵扣,理解不一,有人更是絕對的回復,不得抵扣,其實這個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在線答疑中是這樣原則回復的:預付時取得發票不得抵扣,但是在實際消費之后就可以抵扣。如此我們可以看看浙江物流協會人家的“細心”服務:
儲值發票屬于預消費范疇,進行抵扣時,應以實際已發生的消費金額為準。抵扣基數金額為企業自營車輛行駛高速公路ETC通行費用之和。例如:
A企業為儲值卡單位用戶,名下有10輛車,其中一輛車行駛證名稱為個人所有。企業于2016年5月1日充值1000元,取得票面為1000元的充值發票,A企業憑取得的充值發票(票面金額1000元)向國稅申報抵稅。需提供的材料為:與企業名稱抬頭一致的通行費發票、名下9輛企業自營車輛的ETC通行費用明細【2016年5月1日(含)之后的通行費用明細】打印件、9輛自營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申請抵扣時,若提供的自營車輛通行費明細累計消費金額大于等于票面金額,則抵扣基數金額為1000元;若提供的自營車輛通行費明細累計消費金額小于票面金額,則以通行明細累計消費金額作為抵扣基數。
小編對于浙江省物流與采購協會的這個意見還是頗為欣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