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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稅關于2010年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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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我處對各地遇到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進行了歸納匯總,并在舟山召開了座談會,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現將有關問題作如下解答, 供各地在稅前扣除審批工作中掌握。一、存在保質期的資產超過保質期發生的損失問題存在保質期的資產超過保質期發生的損失,在合理損耗范圍之內的屬于正常損失,由企業自行扣除; 在合理損耗范圍之外的非正常損失,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扣除。存貨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二十一條存貨變質損失相關證據認定。企業應將存貨的合理損耗范圍及自行扣除項目、金額資料保留備查。二、清算期間資產損失問題企業清算所得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文件由主管稅務機關逐項審核清算企業的資產、負債處置損益。資產損失審核可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88號文件關于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投資損失的相關內容進行。三、搬遷企業資產損失扣除問題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的,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因已得到補償,不得再稅前扣除。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企業拍賣機器設備等發生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四、應收賬款資產損失問題1、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相關認定證據確認問題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認定為損失需提供以下證據:(1)企業能提供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書面的催款證明或協商證明;(2)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其中資不抵債需要企業提供債務人按賬面價值計算的資產負債表;連續三年虧損需要企業提供債務人按賬面價值計算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需要企業提供“由縣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債務人連續三年未年檢證明或債務人企業被注銷、吊銷執照的證明”。(3)債權人與債務人被認定為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記錄。(4)經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報告。2、壞賬催收記錄問題債權人符合壞賬條件的應收款項筆數較多且數額較小時,如欠繳電費、電話費等,允許采用《壞賬損失催收記錄清單匯總表》,企業須保留原始記錄備查。3、應收款項單筆數額較小的掌握問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單筆數額較小應區分企業和個人分別掌握。應收款項為企業的,單筆數額在1萬元以下;應收款項為自然人的,單筆數額在1千元以下。五、固定資產、存貨資產損失問題1、固定資產、存貨處置殘值問題企業固定資產或存貨發生毀損、報廢,原則上須經處置后才能確認損失金額。因特殊原因無法處置的,企業應提供固定資產或存貨確屬無法處置的書面說明材料,以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可收回金額、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確認為損失金額。可收回金額可以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存貨暫定為賬面價值的1%。以后年度處置時,處置收入并計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批量處置廢品,處置收入與報廢、毀損資產無法對應問題對電力等財務核算、內控制度較為健全的企業,由于其批量處置廢品,無法與報廢、毀損資產一一對應,其非正常報廢、毀損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當年廢品處置收入后的余額作為資產損失報損金額。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以前年度”時間確認問題對國稅函[2009]772號進一步明確如下:符合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確認條件,確認年度在三年(含)內的,稅務機關可按照損失確認年度所適用的稅收政策予以審批,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確認年度在三年以上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七、企業資產哄搶、詐騙損失問題企業資產遭受哄搶、詐騙發生的損失,需報經稅務機關審批扣除。存貨的賬面價值或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八、企業股權轉讓損失問題除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發生的損失外,企業發生的其他股權轉讓損失需要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稅前扣除。企業報批時,應提供資產處置方案、股權轉讓合同、原始協議的合同和財務報表,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賬面價值清單、中介機構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處理。九、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認定問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中提到的 “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十、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法律效力問題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后,具有法律效力,允許作為申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證據。十一、企業無法提供公安機關破案和結案證明材料問題存貨、固定資產被盜損失,需要提供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對于立案后長期無法破案和結案的案件,在公安部門破案和結案前涉案資產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十二、債務人下落不明證據問題宣告失蹤是指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為失蹤人。宣告失蹤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2、下落不明滿兩年;3、由利害關系人申請;4、法院依法宣告。公安機關提供的債務人下落不明證明不可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證據。十三、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數量認定標準問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在判斷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時可參考存貨的相關認定標準。十四、盤虧存貨的價值確認依據問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二十條“盤虧存貨的價值確認依據”,是指存貨盤點時的賬面價值。十五、代墊訴訟費稅前扣除問題金融企業發生的代墊訴訟費,如其訴訟相對應的應收債權符合呆帳核銷條件并已核銷的,該項代墊訴訟費經審批后可在稅前扣除。 十六、關于“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認定問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三條: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為取得能夠證明損失確屬已實際上發生的合法證據及確定損失金額的當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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