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住宅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遵循公平、簡便和效率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是指在我市范圍內買賣住宅存量房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提供證據、依據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的行為。
第三條 納稅人對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通知書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填寫異議處理申請表,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其申報價格予以認可;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不正當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對評估計稅價格不作調整。
第五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屋權屬轉移,以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
(二)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以拍賣對價為計稅價格;
(三)房屋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仍存在異議的,可自行委托擁有二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且在廣州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評估報告及評估機構反饋意見表。
第七條 受托評估機構對交易房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1999)出具價格類型為公開市場價值的評估報告。如稅務機關認為評估報告出具的評估價格明顯偏低的,可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評估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八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異議復核決定存在異議又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評估報告,并選擇繼續交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清繳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