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稅率優惠,收購農產品允許扣抵進項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涉及鮮活農業產品征稅范圍的有:蔬菜、茶葉、園藝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黃、水產品、畜牧產品、其他動物組織等。
為了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國家對收購農產品實行抵扣進項稅政策。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農產品流通環節減稅政策不斷“擴圍”
財稅[2011]137號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具體規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對象,指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蔬菜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3.簡單加工享受稅收優惠。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和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于財稅[2011]137號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圍。
4.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財稅[2011]137號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財稅[2012]75號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具體規定:
1.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2.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3.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上述兩個文件均強調分別核算。納稅人既銷售蔬菜、鮮活肉蛋產品,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鮮活肉蛋產品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其他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8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該文件將農產品流通環節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為菜籃子稅收優惠提供了載體。
涉農企業所得稅優惠惠及產、供、銷各環節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對企業從事蔬菜、薯類、油料、豆類、糖料、水果和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進一步拓寬了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有力地保障了鮮活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惠及廣大城鄉居民。
“公司+農戶”亦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明確,“公司+農戶”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綜上所述,涉農產品在生產環節由農業生產者銷售的不僅免征增值稅,而且免征企業所得稅;其范圍不僅包括農業,而且包括農產品初加工業;免稅的農業生產者,不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而且包括“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此次菜籃子稅收優惠“擴圍”,免征蔬菜、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可以講,從農業生產到商品流通銷售,所涉商品將無稅進入菜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