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試點開展納稅人受票信息查驗比對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498 |
|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試點開展納稅人受票信息查驗比對有關事項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試點開展納稅人受票信息查驗比對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一)試點納稅人范圍:杭州市區(不含蕭山、余杭)。 (二)試點發票范圍:單張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
二、相關要求 (一)試點范圍內的納稅人,每月納稅征期前需將上月收到的所有單張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中的有關信息內容,通過“浙江省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如實填寫、上報至稅務機關。填寫、上報路徑為:浙江省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業務受理—發票管理—錄入發票信息比對“。填寫內容為: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方納稅人識別號、開票金額。納稅人可即時錄入并上報受票信息,也可分批分次逐條錄入上報。
凡受票方上傳的發票信息與開票方上傳的發票信息一致的,比對結果顯示為”相符“;信息不一致的,顯示為”不符“;如開票方發票信息未上傳的,則無法進行比對,比對結果顯示為”開票信息未上傳“,系統將在開票方將開票信息上傳后再次自動進行比對并反饋比對結果。經查驗比對為”不符“的發票,納稅人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二)為與上述試點要求相配套,在全省范圍內,納稅人在開具《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其他服務業)》時,必須完整填寫開票日期、付款人、付款方式、項目、大小寫金額、收款人。 如果付款人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的,必須填寫付款人的納稅人識別號。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上報有關受票信息資料,以及開票單位涉嫌虛開、非法代開發票或使用假發票的,主管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