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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地稅進一步規范代開發票工作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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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慶市地稅局下發了《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稅發[2010]67號,下稱通知),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稅發[2004]249號)下發后出現的一些新情況作出進一步明確。 通知指出,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通知明確,申請代開地方稅收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憑有關證明材料,向營業稅繳納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凡已辦理地方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外區(縣、自治縣)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的程序為: 申請人提出代開發票申請,分為自行申請和集中申請。 受理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申請代開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表和證明材料進行核對,經核對一致的,方可受理。 特別程序。申請人申請代開各類勞務費、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發票金額單次或月累計在1萬元以上的,實行按實征收。申請人提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辦人錄入相關數據,向申請人出具《文書受理通知書》。管理員或辦稅服務廳相關人員辦理稅款結算,經按代開發票權限和程序審核后,申請人憑《文書受理通知書》到辦稅服務廳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稅款結算和審核程序。 征收稅款。經審核符合代開發票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征收稅款及其附加費。代開發票經辦人應根據申請人類型以及服務內容,按照《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稅(征收)率表(企業適用)》(見附件5)、《重慶市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稅(征收)率表(個人適用)》(見附件6)的標準執行。實行按實征收的,依據管理員或辦稅服務廳相關人員辦理的稅款結算手續征收稅款及其附加費。 發票填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實行“先稅后票”,已征收稅款的代開發票申請,代開發票經辦人應按照申請人所提供的經營活動證明確定的經營項目、征收稅款的計稅依據,按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為其填開,并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蓋章位置應在“備注”欄中間,避免壓蓋代碼和合計(小寫)等欄目。代開發票時,須在發票備注欄內填寫納稅人已申報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在發票票面上注明“免稅”字樣。 代開發票作廢、退票處理: 申請人在代開發票開具當月,發生經營業務終止或取消、退回經營款項、開票有誤等情形,代開票稅務機關收到退回的全部發票聯次且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稅務機關可即時作廢。發票作廢時,應對全部發票聯次監制章部位做剪口處理。 受票方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經營款項部分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紅字發票開具規定全票開具紅字處理。 代開票稅務機關應將開具紅字發票證明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當納稅人代開票后,發生作廢、退票、開具紅字發票,涉及多繳稅款經代開票稅務機關核批應當辦理退庫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稅。納稅人從其開戶銀行賬戶轉賬繳稅的,將稅款退至納稅人繳稅的開戶銀行賬戶;個人現金退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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